海口人7月1日起,公积金将有新变化

近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通知,自年7月1日起,海南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不再执行一年一提方式,将实行房租约提代付制度。

房租约提代付

房租约提代付是指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期(月或每3个月为一季)按约定金额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入租住具有合法权属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受托转租人(以下简称“房屋出租人”)银行收款账户,用于支付房租。

房租约提代付额度不超过每期(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房租提取金额,当前为元/人/月;且不高于职工个人对应当期(月或季)实际支付房租。房租约提代付期限自业务审批生效年月起至租房到期年月止,每次设定约提最长不超过3年。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提醒符合租房提取公积金的职工,请速通过“海南住房公积金”APP、服务大厅等渠道办理该业务。职工应约定按月或按季度将房租从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中自动划转给房东,每月划转限额为实际租金且不超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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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租房提取业务试行房租约提代付制度的通知》

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职工垫资支付房租压力,简化租房提取业务流程,创新租房提取业务模式,按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六次全体会议审议意见,现就租房提取试行房租约提代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定义

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的房租约提代付业务(以下简称“房租约提代付”),是指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期(月或每3个月为一季)按约定金额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转入租住具有合法权属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受托转租人(以下简称“房屋出租人”)银行收款账户,用于支付房租。

二、代付额度

房租约提代付额度:不超过每期(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房租提取金额,当前为元/人/月;且不高于职工个人对应当期(月或季)实际支付房租。

三、代付有效期限

房租约提代付期限自业务审批生效年月起至租房到期年月止,每次设定约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办理材料要件

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实行承诺办理制,由缴存职工明确租住房屋地址、月租金、租房起止年月、约提起止年月、约提频次、房屋出租人身份信息及房屋出租人收款账户信息等。

凡是能联网查询到职工租住住房权属信息的,实行零材料办理。不能联网查询到租住住房权属信息的(公租房除外),申请职工应配合提供租住住房以下之一材料进行核查:房屋产权文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政策性住房购房合同及准购资格名单、住建或规划部门批复建房文件、不动产部门的产权证明或住建部门的备案证明等。

单位或个人包租后再转租或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他人出租并代收房租,还应出具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该房屋转租公证书或委托代租公证书办理。

五、业务类型

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分为签约、变更及解除三项业务。签约是指职工申请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变更是指职工对已经约定生效的房租约提代付业务的租房到期年月、约提起止年月、月租金、约提租金等具体信息进行变更;解除是指职工或管理机构终止约定生效的房租约提代付业务。

六、办理渠道及流程

(一)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机构业务柜台、海南公积金APP及海南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服务大厅等线下、线上渠道均可申请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的签约、变更及解除三项业务。

(二)职工符合租房提取条件且租住住房可联网核实房屋信息的,签约业务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一级审核办结;租住住房无法联网核实房屋信息,签约业务实行管理机构二级审核办结。变更及解除业务实行线上自主办结,线下一级审核办结。

(三)签约业务当月10日前审核通过的,默认当月起生效,也可指定延后年月生效;当月10日(含)后审核通过的,默认次月起生效,也可指定延后年月生效。变更及解除业务办结后即时生效。

七、划款规定

(一)房租约提代付每月(季)10日划款,金额为十元整倍数,遇节假日、双休日及银行结算故障等情况顺延。收款银行均须为在海南省设有经营机构的商业银行。

(二)收款账户

1.房屋出租人为个人的,代付款项默认转账至房屋出租人的海南省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无海南省社会保障卡的,由申请职工填报房屋出租人的其他银行卡收款账户。

2.单位或个人包租后再转租或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他人出租并代收房租的,代付款项转账至转(代)租方收款账户。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对租赁企业或个人转租行为的租金支付方式有具体规定的,可按其规定办理。

3.房企或房屋租赁企业利用自有产权房源出租的,代付款项转账至出租方单位收款账户。

4.职工租住本单位集体宿舍,经核实单位房屋合法权属后代付款项转账至工作单位收款账户。

5.租住公租房的,代付款项转账至公租房管理单位收款账户。

(三)因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十元或银行收款账户信息异常导致转账无法代付的,不再补转。

(四)职工同时办理了房租约提代付及其他约定类提取业务的,按管理规定的划款时间顺序依次划款。

八、限制条件

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职工应符合房租提取条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已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终止房租约提代付业务。

(一)职工未实际租房居住的;

(二)职工家庭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职工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或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全部冻结或已销户的;

(四)职工家庭在租房地有自住住房的;

(五)职工签约房租约提代付后,工作地发生跨市县变动的;

(六)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情形。

九、除外情形

房租约提代付制度是服务职工的便利举措,房租约提代付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承担因房屋出租人变化、签约职工实际退租后未及时终止代付业务,以及按限制条件终止、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等因素导致的多付、少付房租的责任,由签约职工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因节假日、双休日或银行结算故障等原因导致付款时间延后引起纠纷的,由签约职工与房屋出租人协商解决。

十、新旧业务模式衔接

房租约提代付制度实施后,租房缴存职工在年6月30日(含)前首次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的,办理时前12个月内已支付房租且未办理房租提取的可一次性补提,超期办理的不再补提。特殊情况需按“房租一年一提”模式办理房租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机构将严格核查租房行为真实性及提取条件。

十一、本通知自年2月1日起试行。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年12月30日

《关于租房提取业务试行房租约提代付制度的通知》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租房职工垫资支付房租压力和办事成本,优化现行租房提取政策要求职工“先租后取,一年一提,年年申请”的业务模式,同时减轻经办机构租房业务审批压力,进一步遏制租房提取业务骗提套取行为,根据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六次全体会议审议意见,租房提取业务实行房租约提代付制度。

二、房租约提代付业务的特点

房租约提代付业务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租房提取不再先租后提,将实行按月或按季支付,职工无需垫资支付租金;二是无需一年一提,年年申请,约提代付业务最长有效期限达3年,申请一次最长3年内有效;三是约提代付业务提取款项将直接转账给房屋出租人,用于支付房租,不再转给职工本人。

三、办理条件

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的职工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具体为以下几点:一是申请职工要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二是申请职工家庭在本省工作所在市县无自有住房并租房居住;三是申请职工家庭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四是申请职工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未被法院全部冻结住房公积金账户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未销户的;五是租住房屋具有合法权属。

四、办理材料

约提代付业务实行承诺办理制,租住房屋可联网查询权属的,实行零材料办理。租住房屋无法联网查询权属的,申请职工应配合提供房屋产权文件、已备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政策性住房购房合同及准购资格名单、住建或规划部门批复建房文件、不动产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或住建部门备案证明等之一材料协助核查。单位或个人转(代)租房源的,还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该房屋转租或委托代租的公证书。

五、办理流程

租房缴存职工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服务柜台、海南公积金APP或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等线下、线上渠道申请办理约提代付的签约、变更及解除三项业务。

租住住房可联网核实权属的,签约业务一级审核办结;无法联网核实房屋信息,签约业务实行二级审核办结。变更及解除业务实行线上自主办结,线下一级审核办结。

申请职工应尽量选择线上办理,对于变更及解除业务来说,线上办理更加方便快捷,可实时自主办结。

六、业务生效时间

签约业务当月10日前审批通过的,默认当月起生效;当月10日(含)后审批通过的,默认次月起生效。具体生效时间也可由职工指定延后生效。变更及解除业务提交成功后实时生效。

为实现职工换租或续租时约提代付业务的无缝衔接,约提代付业务支持在当前约提有效情况下,预先办理下一笔约提代付,指定生效与终止年月;也支持延长约提代付到期时间(约提有效期最长不超3年)。

七、租金支付时间

每月10日为租金支付时间节点,遇节假日、双休日或银行支付故障等原因顺延。选择按月代付方式的,自生效当月起租金每月支付;选择按季代付方式的,自生效当月起支付3个月租金,后续每满3个月支付当季租金。

举例1:职工张某1月5日申请办理按季代付租金,1月7日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则张某的约提代付自1月份起生效。1月10日管理机构将支付当季(1月至3月)租金至房屋出租人,第二次将在4月份支付当季(4月至6月)租金,依此类推。

举例2:职工李某1月9日申请办理按季代付租金,1月10日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则李某的约提代付自2月份起生效。2月10日管理机构将支付当季(2月至4月)租金至房屋出租人,第二次将在5月份支付当季(5月至7月)租金,依此类推。

八、租金支付额度

代付租金按十元整倍数支付,每月最高元/人,且不超过实际每月支付房租。签约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能足额代付的,预留10元后实行差额提取代付。

举例1:职工张某约定代付租金元/月,2月10日代付租金时张某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为元,则2月10日转账至房屋出租人租金为元。

举例2:职工李某约定代付租金元/月,2月10日代付租金时李某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为元,则2月10日转账至房屋出租人租金为元。

九、收款银行账号

为推进海南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在住房公积金领域应用,房租约提代付租金默认转账至房屋出租人本人的海南省社保卡银行账号。房屋出租人无海南省社保卡的,可提供在海南省设有经营机构的商业银行收款账号,具体为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海南银行、民生银行、海南农信社、兴业银行、中信银行、邮储银行、浦发银行等14家银行,后续新增的商业银行以业务办理实际为准。房屋出租人为单位的,默认转账至单位的银行收款账户。

十、新旧业务衔接

房租约提代付业务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年2月1日至年6月30日期间首次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的职工,办理时前12个月内已支付过的房租且未提取过的,可一次性补提至本人银行卡账户;年6月30日后再办理房租约提代付业务的,之前已付房租未提取过的将不再补提。

-END-

来源: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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