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小编的墙上被写了个大大的拆字
那我做梦都能笑醒
不是迂腐,实在是不想努力了
不过各地征地补偿政策都是不一样的
不管有没有机会与“拆”字挂上关系
可小编竟然如此强烈的想知道征地补偿方案
有没有跟小编一样的
我猜测一抓一大把
海口市秀英区长流镇、
海秀镇、石山镇等地将被征收
今天小编就带来了海口市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不是你家也没事
你可以看看羡慕一下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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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拟征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地项目海口市长天路南延长线工程项目。
二、拟征地的面积及位置项目位于秀英区长流镇、海秀镇、石山镇,用地总面积为.57亩,其中国有土地.76亩,集体土地.81亩。本次拟征收秀英区海秀镇永庄经济社0.79亩集体土地、石山镇国群经济社11.74亩集体土地、石山镇石山墟社区居委会7.66亩集体土地、石山镇施茶居委会.62亩集体土地,拟征收.81亩集体土地中集体农用地.84亩,未利地0.79亩,集体建设用地4.18亩。属秀英区海秀镇永庄经济社、石山镇国群经济社、石山镇石山墟社区居委会、石山镇施茶居委会集体所有。(详见项目权属确认图)。
三、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1.按照省政府琼府〔〕45号文及报经市政府批准的海土资征字〔〕号文相关标准执行。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3.安置途径:一般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房屋补偿参照《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海府办规〔〕11号)有关规定,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安置。
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1号)执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征地拆迁实际补偿标准以市政府依法批准方案为准。
五、其他事项(一)本公告发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1.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2.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3.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4.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5.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6.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7.违反上述规定的,征地拆迁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相关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有异议的,可在拟征地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辖区政府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人:林明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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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房屋征收后的补助奖励是怎样的?
应该有很多人不是很清楚吧
那小编就带大家来熟悉一下吧
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具体规定如下
补助奖励
被征收住宅房屋未经批准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原则上不予提供商业用房安置。
但本办法公布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底层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补助,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空的,补助标准为元/㎡。被征收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经营性用房的,区人民政府应予以公示。
被征收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作为办公、生产、仓储、教学等场所的,不按照本条规定补助。
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自行安排临时安置的,按照选择的产权调换面积(最大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给予25元/平方米/月,每户最低不低于元/月的临时安置补助。
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在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协议的,原则上一次性发放2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一次性发放的月数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自腾空居住房屋并结清水、电、通讯、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之日起计发。
被征收人延后签约的,按月份计依次递减。一次性发放月数期满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安置的,继续发放。
被征收房屋属于党政机关及派出机构行政办公用房,按行政办公场所相关规定和建成标准另行安排建设的,不补偿亦不结算,给予适当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按相应的被征收房屋面积乘以22元/㎡计算;
选择调换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按相应的应安置面积乘以22元/㎡计算(含两次搬迁)。
搬迁补助费应一次性支付,每户不足元的,补足至元。
因征收非住宅类房屋(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造成停产、停业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助。
补助的标准为:
营业铺面按照该铺面评估价的1%/月给予补助;
生产用房按照该用房评估价的0.8%/月给予补助;
其他非住宅用房按照该用房评估价的0.6%/月给予补助。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含空地)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奖励。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选择的产权调换面积(最大不超过应安置面积)给予70元/平方米的安置房产权登记补助。
被征地的人员
可以等待后续消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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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口本地宝,素材来源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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