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实行年度缴费基数

各用人单位: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为做好我市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填报(即.4元);超过60%的,按实际工资填报;超过%的系统将自动按%核定(即元)。

二、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每年确定一次,除本年新增人员外,需要调整社保基数的应当补足其他月份差额后方可办理。

三、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人员按照本人当月实际工资总额填报。

四、申报时间为年3月至4月正常申报期(每月10日前),请各用人单位按照上述要求调整职工缴费基数。当月逾期不申报的,将按照上月缴费基数执行。

五、根据省、市“不见面审批”相关文件精神,请各单位通过网上进行申报。

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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