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8执恢166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07)美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琼0108执恢166号执行裁定书及司法技术鉴定报告,内容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海口保税区京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工业大道118号京江花园a2区2单元602房房产(证号:hk)二、上述房产于鉴定时点2015年12月6日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柒拾伍万零捌拾壹元整,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平均评估单价为人民币5530.35元/m2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海口保税区京江置业有限公司、王北京市第十四中学春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