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送达行政

「本文来源:海南特区报」

经稽查,年4月,当事人张晓斌(详见附表)在其报停的柴油机动车辆恢复行驶后未办理缴费或启征手续。其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并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5的标准,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张晓斌处以其车月缴费额2倍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本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已于年11月12日在海南特区报公告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且公告送达期已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请当事人张晓斌看到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到本机关缴纳罚款。

本公告自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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