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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关于社保申报缴费的通知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家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年度征缴社会保险费有关数据的通知》(琼人社发〔〕号)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社保业务可以正常办理,7月社保申报期至20日,未申报核定单位24日后各单位可到税务部门缴费。
二、缴费基数调整
1、参保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照从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确定,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的60%(即.40元),最高缴费基数不得高于的%(即元)。
2、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以在.40元至元之间自愿选择,费率为20%。最低缴费金额是.48元/月,最高缴费金额是.60元/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元),缴费费率为6%,月缴费金额为.96元/月。
三、阶段性减免政策
1、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险种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延长执行至年12月底。
2、大型企业及其他性质的单位,养老、失业、工伤险种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执行至年6月。
四、年1月至7月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社保费缴纳等业务,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的,应在8月底前办理。企业在8月底前办理相关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
五、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年缴纳养老保险可自愿暂缓缴费,可于年底前进行补缴,按照当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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